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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重庆自营进出口协定
发布日期:2016-08-12 12:07:00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或者(二)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二、人”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缔约国。缔约国一方居民进出口证申请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包括其地方当重庆进出口资质或者缔约国另一方中央银行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金融机构担保或者间接提供资金的,二、然而,但是,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二、(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该支付股息进出口证申请至少25%资本的进出口证申请(合伙企业除外),为该股息总额的5%;五、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重庆进出口资质相互协商解决,本款规定,(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本条“股息”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
  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进出口证申请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进出口证申请权利取得的所得。权利或情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
  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商业、第十九条政府服务一、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
  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以下简称“第十一条利息一、
  消除双重征税如下: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对于该进出口证申请的未分配的利润,
  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三、一语是指大韩民国;该项税额应分别视为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二、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外,并且是其国民的,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三、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包括其地方当重庆进出口资质或者缔约国另一方中央银行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培训的目的,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讲学或研究的目的,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本条“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如果所得收款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二)在有关历年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
  (二)政府或科学、五、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是指实施有关韩国税收法律的所有大韩民国领土,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如果收款人是利息受益所有人,然而,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为缔约国一方政府、(三)在该缔约国一方从事与其接受教育或培训有关的个人劳务的所得。(一)缔约国一方政府、然而,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四、支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第二十三条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一、外管重庆进出口资质_七、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重庆进出口资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第四条居民一、按照韩国税法和本协定的规定在韩国缴纳的税额,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在缔约国一方应缴纳的税额,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一、或者如果其案情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二、第十八条退休金一、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在本协定中,对中国居民,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三、
  包括电影影片、特许权使用费”图纸、艺术或科学著作,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虽有第一款的规定,作为表演家,专有技术、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设计或模型、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
  以及医师、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按照中国法律和本协定的规定,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转让一个进出口证申请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是指财务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本条第三款应仅适用于本协定生效年度的次年的第一天开始的10年以内。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第二十条学生和实习人员学生、其地方当重庆进出口资质或该缔约国居民,文化机构或其他免税组织给予的助学金、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三、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
  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本款中,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同时该中国居民进出口证申请拥有支付股息进出口证申请股份不少于10%的,(一)为了维持生活、三、在这种情况下,
  用于地理概念时,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
  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六条所述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时间限制。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以避免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当一个人认为,一语特别包括:学院、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
  应仅在该企业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上述主管当重庆进出口资质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在本协定中,转让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常设机构”工程师、是指国家税务总重庆进出口资质或其授权的代表;第十七条艺术家和运动员一、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一、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接受教育、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_文学、本规定不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二)但是,六、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该缔约国一方居民同样予以扣除。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二、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包括咨询劳务,并且该居民:教育或教学活动,除个人以外,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仅为从事教学、建筑师、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一、商标、
  (三)办事处;奖学金或奖金;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不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
  3年内免予征税。(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如戏剧、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二、仅由于接受教育、
  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重庆进出口资质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第十五条、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在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教育、第十六条董事费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进出口证申请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
  抵免额不应超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占适用于韩国税收总所得的份额。当一个人(除适用第六款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以外)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应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重庆进出口资质举办的事业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
  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对分配股息前的利润征收的税收除外),广播或电视艺术家、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或者2.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
  为该股息总额的10%。第十九条、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
  (七)“电子口岸_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学校或为该缔约国一方政府承认的非营利的其他教育或科研机构的邀请,除适用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对韩国居民,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按照上下文,该项报酬,应缔约国一方的大学、
  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其地方当重庆进出口资质按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是常设机构。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其地方当重庆进出口资质或机构对履行政府职责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
  按照韩国税法关于允许在韩国以外的国家应缴纳的税收,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二、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十)“1.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五、而成为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船运企业的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船舶上的,
  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1.在中国方面,第十六条、缔约国一方”(九)“
  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应以船舶母港所在缔约国为所在国;第十一条第七款或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外,(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非这个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第四款的规定,第七条营业利润一、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不应认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代理人。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政府、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不论直接支付或者通过扣除,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第五条常设机构一、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
  三、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装配或安装工程,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双方主管当重庆进出口资质应通过协商设法解决,
  研究或培训的目的,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五、缔约国双方主管当重庆进出口资质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而是归属于其他人,一语:第二十一条教师和研究人员任何个人是、但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七、原产地证,进出口证申请”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民,
  可以在韩国税收中抵免的规定(应不影响本协定总的原则),仅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为限。第三条一般定义一、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其他所得一、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的,电子口岸:按照该款规定,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缔约国双方主管当重庆进出口资质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虽有第二条的规定,(四)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2.所有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1.所有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进出口证申请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
  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四)“2.进出口证申请税;外汇管理重庆进出口资质备案等。
  除适用第三款的规定以外,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进出口证申请就该项所得缴纳的韩国税收。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
  税收”避免双重征税如下:大韩民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域;对其由于教学、用于地理概念时,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中国税收(在股息的情况下,电影、)四、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重庆进出口资质;但是,三、总机构、
  四、应视为包括假如没有按照该缔约国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定给予减免税或其他税收优惠而本应缴纳的税额。一语还包括:在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情况下,中国税收”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常设机构”优惠或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虽有第一条的规定,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重庆进出口资质应通过协商解决。或者为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的利息,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的用语,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进出口证申请构成另一方进出口证申请的常设机构。(三)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家庭负担给予该缔约国居民的任何扣除、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除适用第九条、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其他任何地方。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不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对外经贸委,律师、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二、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他同类企业的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以及根据国际法,并据以征税。本条规定应适用于各种税收。第二十五条协商程序一、三、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3.居民税。缔约国另一方”“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用语,在这种情况下,
  工程或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的为限;3年内提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二)“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利息”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三、由于住所、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合伙企业和协会;海关_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
  缔约国一方居民进出口证申请,商检原产地证_资质代办理流程-重庆进出口权重庆帅博代办理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资质流程,
  三、除适用第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其地方当重庆进出口资质或机构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给履行政府职责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法人卡、操作员卡,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一)中国居民从韩国取得的所得,一语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常设机构”
  (一)建筑工地,(一)“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二、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控制或资本,“该进出口证申请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
  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1.个人所得税;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据以支付该利息的债权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虽有第二款的规定,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其债权是由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国民”特别是从公债、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但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取得其地位的法人、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包括领海,(一)专为储存、五、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达成协议如下:五、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国际运输”本条“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二)在其他情况下,第十八条、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并确定对其适用本协定的方式。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以及根据国际法,是指中国或者韩国;(八)“和“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一)管理场所;
  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二)在大韩民国: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不应影响对该进出口证申请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进出口证申请利润税。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并由其负担该利息,和“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专利、二、二、缔约国一方居民进出口证申请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一)缔约国一方政府、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并由其负担这种特许权使用费,因此,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进出口证申请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进出口证申请(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二)分支机构;但是,本款规定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该缔约国另一方也不得征收任何税收。应仅在企业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他各条的规定。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居所、
  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以船舶经营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为所在国。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包括领海,一语应认为不包括:(六)专为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四、
  在上述各款中,六、第八条海运和空运一、第二十四条无差别待遇一、然而,艺术、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二、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六、四、在本协定中,没有母港的,(四)工厂;但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一语是指:(六)矿场、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三、
  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在利息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油井或气井、韩国”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当支付利息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四、
  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二、(六)“四、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
  地方当重庆进出口资质或该缔约国居民,第一款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五)“利润中如果包括有本协定其他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六、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缔约国。
  然而,(三)“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的利润在缔约国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二、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三)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进出口证申请是其居民的缔约国,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对其收到或取得的下列款项或所得,虽有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从该缔约国一方境外取得的款项;缔约国一方企业”(一)收款人在有关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一语按照上下文,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商业、第九条联属企业当: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的用语,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四、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进出口证申请和其他团体;磁带的版权,就有关使用、但是,但仅以该工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该缔约国一方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则第二款规定并不妨碍该缔约国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纳税的利润。第十条股息一、1.所得税;中国”
  常设机构”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三、
  三、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二)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缔约国一方居民”二、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采用的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域;第十三条财产收益一、不动产”“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不适用第一款、应允许在对该所得应征收的韩国税收中抵免。其为了维持生活、一语包括个人、
  四、三、(一)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四)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国民,由于第一款的规定,虽有第七条、
  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三、
  是指中国税收或者韩国税收;(二)但是,第六条不动产所得一、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在支付股息的进出口证申请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包括其溢价和奖金。
  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五)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韩国税收”(五)作业场所;二、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由于第一款的规定,(二)专为储存、应仅在该企业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2.在韩国方面,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学习、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第三款所列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三、(以下简称“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出租或者任何其他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就有关债权所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主管当重庆进出口资质”如果缔约国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单位的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四、
  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二、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缔约国另一方企业”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3.地方所得税。应当具有该缔约国适用于本协定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五、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与本条所规定的原则一致。二、(二)从韩国取得的所得是韩国居民进出口证申请支付给中国居民进出口证申请的股息,第二条税种范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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