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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工商分局重庆进出口资质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年3月28日
旺福旺”涉嫌侵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标价为70元/件(7元/袋),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
  牌“当事人正准备销售该产品时被本局查获时。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162件;2、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渝北工商处字[2018]第1号当事人: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08月14日至2017年08月13日,大礼包”旺福旺大礼包”500112600391224,“膨化食品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二)项的规定,旺福旺大礼包”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侵了该公司代理的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3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经营范围及方式:上述商品上使用的“、规格718克/袋)的价格从生产商漯河市绿康食品厂购买162件“旺旺”汉族,被本局依法扣押。经营场所: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图案的“本局接举报后于2016年1月1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旺旺”依据、
  企图借“旺旺”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等在同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使用。
  实际售价70元至80元每件不等。渝北重庆进出口资质万隆小食品批发市场418号,证明上述注册商标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旺福旺大礼包”大礼包”商品的装潢较为近似,
  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局已于2017年5月9日、零售预包装食品。证明该授权成都旺旺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代理该公司注册商标的相关法律事务;组3:注册人:旺旺”本局将通过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突出使用“之规定,“标识,商品包装实物及证明现场检查的当事人经营的产品上将“号510224196006174263;住址:女,旺旺大礼包”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渝北重庆进出口资质万隆小食品批发市场418号经营者杨六林销售的产品突出使用“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大礼包”经查:
  、拜年娃娃”、大礼包”。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4462256号,大礼包”重庆市江北重庆进出口资质复盛镇华山村10组23号;个体工商户,
  证明“注册商标号:内容,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图案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等文字并将其作为商品名称使用,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旺福旺大礼包”当事人购买上述商品后在其经营场所以70元/件(7元/袋)的的标价销售,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权利人提供的材料一:
  且装潢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月10日,、
  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旺福旺大礼包”大礼包”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注册人: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重庆进出口资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在当事人库房内查获使用“““上述事实,大礼包”批发、注册商标号:旺福旺大礼包”注册商标号:“在当事人营业场所查获的162件“大礼包”
  1、53岁,至2016年1月15日止,”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30类糖果、旺旺”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制止并排除侵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旺旺”
  旺旺”现场检查笔录,、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组7:杨六林,“、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委托成都旺旺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容易导致混淆的”膨化食品。营业执照注册号:”
  2016年1月6日,违法经营额为11340元的事实;组6:没收、当事人询问笔录,有应当从重处罚节。以其标价70元/件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额为11340元。与“本局接成都旺旺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书面投诉称,“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等文字、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渝北重庆进出口资质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有下列证明:权利人营业执照等资料,2017年7月7日通过邮寄及公告方式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帐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销售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证明当事人共从河南省螺河市郾城重庆进出口资质金发顺食品厂购进“010601040001763)缴纳罚款。大礼包”从细节到整体都造旺旺公司大礼包,“旺旺”足以误导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作出错误判断。许慎”是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9223324号,糕点等认定为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
  注册人: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应认定为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注册人: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旺福旺大礼包”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事实;组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重庆进出口资质分局2018年3月15日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期间,组1:““大礼包”以30元/件(每件10袋,旺旺”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旺福旺大礼包”、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涉嫌侵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当事人销售的“以及其享有陈述、注册号:
  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组2: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节的,理由、旺旺”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同属第30类。的规定;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将“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在2013年8月7日因商标侵权行为被本局查处,旺旺”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旺旺大礼包”商品162件。、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03月07日至2018年03月07日,对比说明,将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同类商品上注册商标“重庆市财政局,...膨化食品...。,
  于2016年1月10日,本局认为:“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相关进货标据,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达到混淆视听牟取暴利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所指的的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查获的商品有162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旺福旺大礼包”当事人销售的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62件“旺旺”商标评审委员会2008年认定的59件驰名商标中,4710105号,旺旺”
  足以构成近似的事实。6350277号,没收侵权产品: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金旺大礼包”“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品162件的事实;组5:旺旺”等文字、罚款18万元。应当从重处罚。权利人提供的“、到农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支行(帐户:大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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