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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关于吊销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营业执照的代办进出口权公告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6日
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重庆进出口权办理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公司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因本局无法向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名单见附件)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5-10、经研究决定,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违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此公告。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向南岸区人民或者重庆法人卡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构成了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联系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重庆法人卡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2016年12月16日企业名单.xls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于2016年12月15日分别以渝南工商吊处字【2016】5-1、吊销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营业执照。现依法公告送达,九龙坡区开公司经查,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如不服本决定,5-3、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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