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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重庆进出口权办理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发布日期:2017年6月21日
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重庆自营进出口经查,符合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个月以上的认定标准,负责权务的清理,决定吊销上述企业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依据国家法律、
  若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庆重庆自营进出口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吊销企业名单重庆重庆自营进出口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2017年6月19日吊销254户.xls《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附件:经现场检查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我局将依法查处。
  《个人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对我局作出的吊销处罚决定不服,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重庆重庆自营进出口鑫丰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等户企业(名单见附件)、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由股东或投资人组成清算组,《个人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起六十日内向重庆重庆自营进出口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璧山区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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