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A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重庆进出口权于2019年4月新设立,但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自8月起才有销售额,那么A公司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发布日期:2019-03-29 15:51:00
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cqtax/zcwj/rdwd/zzs//201903/t20190329_288596.html
因此,
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A公司应根据2019年8-10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重庆自营进出口 答: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