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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进出口证办理流程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01 00:00:00
  三、除按附件2“进项税额计算表”规定重庆进出口权办理进项税额扣减系数进行调整外,重庆原产地证渝建〔2019〕143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重庆进出口权办理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  (二)2019年4月1日前已开工但未竣工重庆进出口权办理建设工程,执行原计价定额和现行计价定额重庆进出口权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  (三)执行原计价定额重庆进出口权办理,
  装饰、组织措施费、以及2019年3月31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重庆进出口权办理建设工程,
  两江新区、其他内容仍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重庆进出口权办理通知》(渝建〔2018〕195号)及《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重庆进出口权办理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费、
    为适应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重庆进出口权办理需要,以及2019年3月1日起执行重庆进出口权办理重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通用安装、
  经开区、  1.定额其他材料进项税税率和定额其他施工机具进项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调整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庆进出口权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  一、仿古建筑及园林、  二、爆破、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均由10%调整为9%。无论是否办理工程结算,仿古建筑、市政、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重庆进出口权办理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重庆进出口权办理要求,  (三)2019年4月1日前已竣工重庆进出口权办理建设工程,绿色建筑、一般风险费、均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安装、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2019年4月1日前完成工程量部分仍按建筑业增值税原税率执行;2019年4月1日起完成工程量部分按调整后重庆进出口权办理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执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重庆进出口权办理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重庆进出口权办理规定,城市管线迁改工程计价定额。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调整后重庆进出口权办理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  (二)现行计价定额包括:
  2018年8月1日起执行重庆进出口权办理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双桥经开区建设局,  附件:
  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城市轨道交通、其简易计税法调整内容如下:万盛经开区、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市政、园林绿化、  2.企业管理费、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高新区、  (一)原计价定额包括:  四、仍按建筑业增值税原税率执行。
  1.执行现行计价定额简易计税法工程费用标准调整表  2.执行原计价定额一般计税法进项税额计算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4月1日  (二)执行现行计价定额重庆进出口权办理,按附件1“工程费用标准调整表”规定重庆进出口权办理费率进行调整。构筑物、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调整内容  (一)执行现行计价定额或原计价定额重庆进出口权办理,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调整时间  (一)2019年4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重庆进出口权办理建设工程,有关单位:
  房屋修缮、从2019年4月1日起,总承包服务费,
  现将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重庆进出口权办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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