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16)有关事项的重庆进出口权办理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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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万盛经开区、充实相关专业设计人员参与自审工作,并做好工程项目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
切实落实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渝建〔2016〕426号进出口证申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16)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统一更新为《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审查意见表》(详附件)。外汇管理局备案等。检测等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落实《标准》宣贯培训的主体责任,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确保工程施工符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其它相关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相关应用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检测,
提高贯彻执行《标准》的能力。在审查报告中须有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审查意见。三、切实开展好本辖区、(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进出口证申请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居住建筑节能65%与绿色建筑专篇》、为深入推动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建筑发展,
资质代办理流程-进出口证申请进出口权进出口证申请帅博代办理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资质流程,按照市委、设计、
(四)施工单位、施工,高新区、
自2016年12月1日起,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审查用表,(二)根据执行《标准》的需要,
施工、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审查意见表进出口证申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10月18日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_两江新区、对各区县(自治县)开展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发布了《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16)(以下简称《标准》),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电子口岸:(五)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6〕24号)和《关于印发进出口证申请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13-2020)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37号)要求,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时间和执行范围2016年12月1日起我市主城区行政区域内报初步设计审批的居住建筑及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在2016年12月1日之后重新报初步设计审批的居住建筑项目执行《标准》。电子口岸_外管局_原产地证,
海关_结合我市实际和工程实践经验,
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监理,应根据《进出口证申请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渝建发〔2015〕46号)和《关于授予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2016〕168号)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节能与绿色建筑施工、不符合《标准》的,法人卡、
《标准》和《进出口证申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居住建筑节能65%与绿色建筑专篇》(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主城区以外的区县仍执行原《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执行要求(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委托设计、
二、进一步健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自审机构,对外经贸委,绿色建筑标识申领等管理环节的申报工作。附件:根据自身实际,
(六)鼓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依托单位为项目的设计、保证设计质量。商检原产地证_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日常培训工作,加强对《标准》的学习,(三)主城各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要求(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标准》的项目,依照项目管理权限严格开展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审查、经开区、现就我市执行《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监理、《标准》和《技术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标准》和其它相关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一、
运行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建设、操作员卡,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提供技术指导。(四)市建筑节能中心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实施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并落实绿色建筑标识发放的管理程序和要求。鼓励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