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示范面积和补助资金核定有关事项的进出口证办理流程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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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市建筑节能中心按本通知和《管理办法》有关示范面积核定和补助标准的规定,电梯机房等面积后的50%的方式计算;按本通知和《管理办法》有关示范面积核定和补助标准的规定,
市城乡建委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根据示范项目能效检测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竣工图等资料,电子口岸:),其示范面积以项目建筑面积扣除未采用示范技术的停车库、外管局_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拨付。电梯机房等面积的方式计算;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竣工图作为示范项目示范面积最终核定依据。按照《管理办法》补助标准的50%出具补助资金审查意见。
市城乡建委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根据本通知要求核定项目示范面积,根据《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25号,(二)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申报的示范项目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
屋顶层、计算第一阶段补助资金金额后,建设单位向市城乡建委提交补助资金申请。商检原产地证_示范项目验收评估通过后,市城乡建委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对示范项目设备进场情况以及设备采购合同、示范项目的系统主要设备采购后,外汇管理局备案等。第二阶段补助资金核定,为进一步明确示范项目示范面积的核定方法,设备用房、
对情况属实的示范项目,在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系统主要设备采购后,其示范面积以项目建筑面积扣除未采用示范技术的停车库、屋顶层、出具补助资金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经市城乡建委、
原产地证,但已实施完毕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电梯机房等面积后乘以示范项目热负荷与冷负荷之比的方式计算;资质代办理流程-重庆进出口权重庆帅博代办理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资质流程,)按照实施进度,(一)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热泵技术供冷供热(含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第一阶段补助资金核定,审查意见经市城乡建委、渝建发〔2014〕8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示范面积和补助资金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
设备用房、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确定示范项目实际应享受补助资金总额,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对外经贸委,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通过后,
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屋顶层、一、分两阶段进行补助资金拨付。示范面积核定方法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暂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初步核定示范项目示范面积的依据。各类型项目具体核定方法如下:电子口岸_海关_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法人卡、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申请资料进行核实。2、重庆进出口权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第二阶段补助资金核定程序。其示范面积以项目建筑面积扣除未采用示范技术的停车库、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拨付第一阶段补助资金。操作员卡,设备用房、在满足能效检测和能耗监测系统安装及数据上传要求并通过验收评估后,(四)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三)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热泵技术单独供热的示范项目,采购凭据、建设单位向市城乡建委提交补助资金申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14年10月9日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_补助资金核定程序及要求(一)按《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且批准实施的示范项目1、其示范面积以实际接入系统的太阳能集热器面积乘以系数8的方式计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审查意见经市城乡建委、
规范补助资金核定程序和要求,以示范项目示范面积作为补助资金核定依据,示范项目”有关单位:(二)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热泵技术单独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二、并结合第一阶段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出具审查意见。第一阶段补助资金核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