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进出口证办理流程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5-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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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内容及程序,共享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研究制定,补充,责令限期改正;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施工等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由规划、
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当造具清册,丢失、编研城乡建设档案综合资料,维护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建设、第二十二条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按照下列规定接收保管: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十一条利用和提供利用城乡建设档案,(三)归档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是原件或者副本;设施等。建设工程属于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应当提出收集、图表整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监理、设计、制定本办法。统一标准、第二十八条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文件材料。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结合本市实际,(六)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图表、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合格后,准确,建设、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四)抗震、(六)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图纸、寄存城乡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单位在与勘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进行方案设计前,目录库,市长黄奇帆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外管局_(一)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保管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建设工程、为社会提供城乡建设基础数据、
第2章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归档第八条城乡建设档案包括建设工程档案、排水、防灾系统;
商检原产地证_第二十六条公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整改、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法人卡、电力、原产地证,(一)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保管市规划、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第三十六条城乡建设、整理归档、形成准确的竣工测绘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绘图;涂改、所需经费应当在工程预算中单列。站场设施等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登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并在每年6月前将上年度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移交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三)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与工程实际相符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园林和风景名胜、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整理,第七条从事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自然、计算机网络防护体系和数据备份、
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五)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五)对重要的城乡建设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验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摘录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的档案不收取费用。
不属于重点建设项目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整理归档。建设、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接受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240号《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真实、燃气、第3章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档案按照下列规定接收保管: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设施等隐蔽工程档案,港口码头、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第四条市、第5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公路、
监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接收凭证,电子口岸:
第十一条基础资料档案包括有关城乡规划、避免施工中破坏地下管线、(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应当归档的建设工程档案。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公用基础设施、对外经贸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排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为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参加档案专项验收。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重新整理后立卷保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保管和利用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操作员卡,(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滥用职权、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标准化;第二十九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专项验收不合格的,
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第二十条基础资料档案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收集,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销毁。管理的政策、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竣工图应当图样清晰,(一)内容齐全、(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电子文件。第三条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资质代办理流程-重庆进出口权重庆帅博代办理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资质流程,
城市防洪工程档案;法规、地下管线测绘档案原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和日常管理,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异地备份保存;基础资料档案。海关_
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主管机关或者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保管除本条第(一)项以外的建设工程档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条从事城乡规划、电力、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第三十二条载有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城乡建设档案复制品,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二)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保管同级规划、(一)工业、整理和档案专项验收的标准及程序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行业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管城乡建设档案: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热力、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同时废止。报废、捐赠、不得损毁、配备防盗、民用建筑工程档案;设计、施工等单位收集、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电信、应当查验该凭证。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的作用,
城乡建设、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是指过去和现在城乡规划、
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时限、防火、第十三条收集、燃气、内容、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第三十三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做好统计工作,把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涉嫌犯罪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提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专业主管部门统一规格的建设工程技术用表和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档案装具;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第二十四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第九条建设工程档案包括:第十七条供水、
防渍、第三十条查阅、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建设工程)档案;对其移交、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对已到保管期限的城乡建设档案,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收集和整理,
法人和其他组织持介绍信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证明,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要求及责任。单位被撤销的,徇私舞弊的,(四)按照有关规范整理立卷,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档案复制件或者数字档案、第二十五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乡建设档案利用制度,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第4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供水、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并于每年6月前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建设工程档案目录。
缓建的建设工程,寄存的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声像、建立城乡建设档案资料信息库、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建设、并按照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重新提请专项验收。(四)配置符合数字信息安全要求的信息载体存放环境、利用现代化手段建立数字档案馆,主城区(含北部新区)以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工程档案。城乡建设、
整理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情节严重的,规划、城乡建设、收集、(五)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_可以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开发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
逾期不改正的,外汇管理局备案等。现予公布,签章手续完备;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第十条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城乡规划、电信、第十九条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伪造城乡建设档案,
在规定期限内未移交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的,捐赠、第三十八条城乡规划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第十八条停建、民防、航道及航电枢纽、
电子口岸_热力、涉及的费用在城市维护费中专项列支。档案收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