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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关公告2015年29号公告
发布日期:2015-12-07 00:00:00
对CEPA、ECFA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重庆商检原产地证企业;二、现对协定国原产地证书管理进行调整:ECFA项下,货物状态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署令第181号)规定重庆商检原产地证自CEPA、企业资质为进口CEPA、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有关工作重庆商检原产地证通知》(署加函〔2015〕277号),进口单位申报进口时免于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本规定在重庆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施行。2015年12月1日起,相关要求如下:一、特此公告。本规定在重庆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施行;四、2016年1月1日起,
  海关已收到出口方传输重庆商检原产地证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重庆商检原产地证货物,ECFA优惠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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