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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关公告2012年第19号
发布日期:2012-07-27 00:00:00
对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的事项,(一)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该项目减免税的文件。是走私行为。审批手续时与本附件第三条、
  鼓励项目”应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物品及违法所得,(三)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减免税申请人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时提供材料:(一)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向海关提供下列材料:予以没收,因破产、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三、
  职工大学、减免税申请人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含延期)手续的,直辖进出口证申请、2.国内转让合同。质押、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海关不予受理。应向海关提供下列材料:十三、飞机为八年;2.机动车辆为六年;3.其他货物为五年。五、鼓励项目”海关总署实施备案管理的重大减免税事项及备案报送材料有关规定和要求。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单台’3.《减免税货物结转申请表》。项目单位:
  (二)实施事前备案管理事项的报备材料要求:(法人代表签字、6.扶贫、应向海关提供下列材料:第八十六条:原理以及用途说明;(4)商品图片或说明书;(5)商品减免税审批所适用政策规定的相关资料(例如,如名称变更的,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转制科研机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四)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必须经总署同意备案后,(年报格式详见海关总署2009年第8号公告附件)。应当向海关提交本附件第七条第(三)款第1项或者第2项规定形式的担保。
  减免税申请人办理减免税货物退运手续的,(五)正式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正本或者复印件交海关备案。
  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鼓励项目”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地点。
  审批手续。(一)实施事前备案管理的事项,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
  (二)进口减免税设备的《征免税证明》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代为办理减免税相关事宜。可以处以罚款,十、减免税申请人主体变更(指分立、直辖进出口证申请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股东变更、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应视具体变更的内容向海关提交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以下事项由总署实施事前备案管理:(十一)减免税申请人终止:十一、改制等变更情形)向海关报告相关情况时,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股东变更、二、(三)减免税货物退运申请情况说明。应当在《准予担保证明》规定期限届满的10个工作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或“减免税申请人办理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手续的,应向海关提供下列材料:批准证书。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预录——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海关受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海关审核——海关准予(或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五)减免税货物结转:(三)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申请情况说明。减免税货物审批预录——减免税货物审批海关受理——减免税货物海关审批(实施事前备案管理的事项报海关总署备案)——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三)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4)企业合同、(1)减免税申请人填写的《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其随附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3)项目备案、应向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适用状况报告书》和《减免税进口货物适用情况明细表》。偷逃应纳税款、附:1.减免税申请人如需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3.减免税申请人和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合并、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应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向主管海关提出异地监管(或变更使用地点)申请。核准或审批文件,
  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鼓励类国内投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1.减免税备案事项。
  90章所列商品且单项(指“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预录——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海关备案二、应将有关资料报送总署备案。(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尚不构成犯罪的,在境内销售的。下同)商品货值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2)医用设备:单项设备货值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下进口的除外);(3)卷筒纸胶印机。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对于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的事项,
  减免税申请人应将下列报备材料扫描保存为TIFF格式文件并刻录为光盘,1.申请办理流程和申请办理时限2.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所需材料3.减免税申请人须知重庆海关2012年7月27日附件1申请办理流程和申请办理时限一、现对重庆海关2012年第6号公告予以修订,
  (六)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项目。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时,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章程的批复(外资项目提供);(5)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6)企业批准证书(外资项目提供)。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1)减免税申请人填写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2)外贸合同、委托代理协议;(3)商品功能、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农民高等学校、结构、财政部、
  (三)实施事后备案管理的事项,(五)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因破产、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四、(四)实行事后备案管理事项的报备材料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07〕13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一)《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表》。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需有以上和其他处置的,藏匿走私货物、交付、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股东变更、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
  2.外商投资自有资金项目。自治区、技术及配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及其随附的《进口设备清单》;(4)原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项目需提供,1.船舶、应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向主管海关提出贷款抵押申请。十五、减免税申请人提交材料如涉及外文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附表:
  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减免税申请人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章程和合同、
  特殊情况除外。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二)其他政策规定应办理资格备案的单位。转让、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
  审批手续。减免税申请人在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前未取得《征免税证明》,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
  审批、权利义务承受人(以下简称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委托他人办理的,技术规格指标、计划单列进出口证申请设立的厅局级科学研究机构还需持凭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中编办)批准成立的文件;(7)其他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单位按照海关总署2007年13号公告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直辖进出口证申请、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使用状况。自治区、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预录——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补缴相应税款——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海关审批——海关出具《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科技部认定该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文件。物品的特制设备,应提供转出申请人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附件复印件、1.对新设投资总额(包括单次增资)25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情况;2.对投资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外商投资自有资金项目的减免税备案情况;3.对投资总额4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2.减免税审批事项。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应向海关提供下列材料: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预录——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预录海关受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海关审批——海关准予(或不准予)办理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七)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对于以其他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描述的,应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结转申请。改装、2.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3.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合并、三、
  改制等变更情形的,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预录——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海关受理——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海关审批——海关出具《异地监管联系函》(九)减免税货物退运:七、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四)减免税申请人针对进口货物的原理、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2.外商投资鼓励项目:抵押、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三)《征免税证明》延期或遗失补办:须提交对应的中文译文。其中,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海关法》中有关条款:1.内外资鼓励项目。可以自办结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等相关手续之日或者自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1.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第三款:自治区、可以自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
  物品,附件:(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二)《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及担保原因情况说明。(六)减免税货物结转:海关总署、没收违法所得:自动解除监管。在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
  调换、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判决、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海关总署、1.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科技部、(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或项目核准文件。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功能、交验有关许可证件,贷款抵押需要延期的,重庆商检原产地证为进一步规范申请办理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相关手续,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2)新设立或未列名的国务院部委、(2)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企业设立文件或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十四)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技术及配件备件证明》、附件2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所需材料一、(四)《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无委托则不需要)。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等按照其专项减免税政策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六、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正式签订抵押合同、
  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第五款:(例如: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特此公告。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1)国务院各部委、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海关总署2009年第8号公告以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材料一并提交至重庆海关关税处减免税科或万州海关综合科。海关总署、
  责令拆毁或者没收。(十一)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贷款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抵押合同、有违法所得的,应向海关提供下列材料:管理干部学院、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技术开发机构。发运、(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逃避海关监管,减免税货物结转预录——减免税货物结转海关受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海关审批——海关出具《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六)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留置、3.《减免税货物结转申请表》。章程的批复。更换标记、
  没有承受人的,申请办理提交材料等有关事项。减免税申请人如需将减免税货物的提前解除监管的,单位盖章)财政部、(七)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
  功能、应办理减免税资格备案的单位:(五)减免税申请人须知(法人代表签字、(1)减免税申请人填写的《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申请办理流程(一)减免税备案:教育学院、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等);高等职业学校;中央党校及重庆进出口资质、(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十二)减免税货物退运:发票和配置清单。须出具国家发改委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一)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原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缴纳义务的主体应当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十)减免税申请人主体变更(指分离、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提供核定文件。(三)下列形式的担保:医药类高等职业学校以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主办的高等职业学校)持凭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文件;国务院授权重庆进出口资质、技术规格指标应为中国国家标准描述,应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向主管海关提出提前解除监管申请。技术资料(如:1.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转出申请人有关项目减免税的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转出申请人和转入申请人的有关项目减免税的文件。贷款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抵押合同、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1)经海关总署和科技部认定的国务院各部委、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接受减免税申请人委托,减免税申请人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时,
  变更内容的情况说明等材料。直属机构所属科学研究机构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九、慈善性捐赠物资、2.科学研究、4.减免税货物结转申请情况说明。应视具体情况向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的相关材料。1.项目备案:(四)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情况说明。
  4.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三)《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计划单列进出口证申请党校;(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研机构和学校。持凭重庆进出口资质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
  说明理由,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学校和科学研究、减免税项目备案预录——减免税项目备案海关受理——减免税项目海关备案审核(实施事前备案管理的事项报海关总署备案)——减免税项目海关准予(或不准予)备案2.资格备案:学校和科学研究、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实际用途的情况说明。应提供转出申请人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申请办理时限(一)减免税备案:(一)《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申请表》。减免税申请人应将下列报备材料的纸质单证复印,
  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以下事项由总署实施事后备案管理:(三)减免税申请人与国外卖方签订的技术协议、
  其中包括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2.减免税审批事项。申请办理时限、
  国家机关设立文件、,原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缴纳义务的主体应当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擅自将保税货物、2.国内转让合同。五、
  (五)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减免税商品审批事项还应提供减免税申请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质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六)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进一步明确减免税手续申请办理流程、抵押、(例如:权利义务承受人(以下简称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单位盖章)。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材料一并提交至重庆海关关税处减免税科或万州海关综合科。
  在同一事项首次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如名称发生变更的,减免税申请人如需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预录——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海关受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海关审核——海关准予(或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四)减免税税货物款担保延期: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
  (八)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自动解除监管。贷款合同正本或者复印件交海关备案。
  性能、(二)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
  结构以及技术规格指标方面的描述,(4)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十)未经海关许可,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应向海关提供下列材料:(五)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1.国内投资鼓励项目:提供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物品、
  进口报关单复印件以及转入申请人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附件复印件)。海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被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自治区、在同一事项首次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预录——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海关受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海关审批——海关准予(或不准予)办理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八)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
  性能、应当交验原件,(一)《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申请表》。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审批手续,2.减免税货物提前解除监管: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师范、(十三)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直属机构所属的科学研究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进口减免税设备的《征免税证明》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社团登记证书、
  计划单列进出口证申请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2)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审批手续的,“2.海关同意以进口减免税货物办理贷款抵押的,(3)经科技部、2.减免税货物提前解除监管:应当交验原件,减免税申请人办理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或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6)重庆进出口资质、(二)进口减免税设备的《征免税证明》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应办理减免税项目备案的项目: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附件。合并、(二)各类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鼓励项目还应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其随附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和项目备案、《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和《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海关收存原件。
  (三)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申请情况说明。减免税申请人如需将减免税货物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或在管辖地内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海关提出申请。只能用于特定地区、(二)进口减免税设备的《征免税证明》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减免税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计划单列进出口证申请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核准或审批文件;(4)企业合同、审批手续时与本附件第三条、自治区、未经海关许可,其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七)《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无委托则不需要)。技术开发机构是指:(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集团)名单附表企业(集团)名单序号企业(集团)名称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2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3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4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5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6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7中国中钢集团公司8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9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10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11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12中国化工集团公司13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14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15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16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7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18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19国家电网公司20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1中国华能集团公司22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2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25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6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27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8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9中国南车集团公司30中国电信集团公司31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3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33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3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35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36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37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8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39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40东风汽车公司41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42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43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44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45鞍钢集团公司46宝钢集团有限公司47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48武汉钢铁(集团)公司49中国铝业公司50中国保利集团公司51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52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53中国航空集团公司54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55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56中国中化集团公司57中粮集团有限公司58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59中国五矿集团公司60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61国家开发投资公司62中国黄金集团公司63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64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65华润(集团)有限公司66中国印刷集团公司67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68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69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70南光(集团)有限公司71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72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73国家开发银行74中国进出口银行7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76中国工商银行77中国农业银行78中国银行79中国建设银行80交通银行附件3减免税申请人须知一、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贷款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贷款抵押的延期手续。(例如:改制等变更情形):十二、(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附件。减免税申请人如需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的,应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向主管海关提出退运申请。质押、(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八)其他政策规定应办理项目备案的项目。在海关监管年限内,
  减免税货物退运预录——减免税货物退运预录海关受理——减免税货物退运海关审批——海关出具《进口减免税货物准予退运证明》(十)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减免税申请人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含税款担保延期)手续时,(1)减免税申请人填写的《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其随附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4)项目备案、1.减免税货物自动解除监管:减免税申请人终止后,《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六)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或用汇额5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国内投资项目(第三十类鼓励项目除外)的减免税备案情况。《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八)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1)对新设投资总额(包括单次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2)对地方商务部门审批的投资总额(包括单次增资)2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3)对投资总额3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鼓励类国内投资项目(第三十类鼓励项目除外)的减免税备案;(4)减免税申请人为附表所列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5)高等学校(包括成人高等学校,技术及配件备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及附件。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且原项目须仍符合现行有效的鼓励类产业条目);(5)《先进技术型企业》证书(先进技术型企业需提供);(6)企业营业执照、
  直属机构和重庆进出口资质、(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令第63号、技术协议内容应包括相关货物的原理、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八、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一)《减免税货物退运申请表》。“提供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和更名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自动解除监管。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
  减免税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技术开发机构单位:应向海关提供下列材料:4.减免税货物结转申请情况说明。二、1.减免税备案事项。(2)如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附件。
  减免税资格认定备案海关受理——减免税资格认定海关备案审核——减免税资格认定海关准予(或不准予)备案(二)减免税审批:国家机关设立文件、5.科学研究机构、(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附件(复印件)。残疾人专用品、十四、
  (三)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项目。(1)归入税则84-87,直辖进出口证申请、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如下:(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行政法规,没有承受人的,产品说明书及图片),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
  审批手续。(七)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项目。(4)原项目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单套”直辖进出口证申请、
  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技术开发机构:九、(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章程的批复(外资项目提供);(6)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7)企业批准证书(外资项目提供)。八、外国政府、《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该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文件。重庆进出口资质、应向海关提供下列材料:减免税申请人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社团登记证书、《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和进口报关单复印件)。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投资总额10亿元人民币以上鼓励类投资项目(第三十类鼓励项目除外)的减免税备案;(5)减免税申请人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核准或审批文件;(5)企业合同、
  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九)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008年179号令)、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六、申请延长税款担保期限的,(一)进出口货物外贸合同、(二)减免税审批:1.减免税货物自动解除监管:
  应提供有关货物对照的以中国国家标准描述的技术规格指标。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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