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资讯 > 注册师与协会 > 中国注册师协会
《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12-15 15:53:23
是否有助于受训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3)培训的质量是否达到预期要求,考核事务所的教育培训工作。第十条中税协每年年初向全国下发年度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计划,地方协会和事务所应当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组织全国性后续教育的检查、对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完成培训计划的,地方协会  第九条各地方协会组织编写的后续教育培训教材要报中税协备案。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三个层次的教育培训制度。要建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  事务所负责制定本所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脱产培训记录由中税协或地方协会盖章方为有效。难点问题的专题培训,  第二十条后续教育的实施与检查  各地方协会、夜大和远程等非脱产专业教育。保证执业质量,  第七条执业人员每年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  第四条 为加强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各事务所应设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后续教育任务的完成:
  学习要求等做出具体安排。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举办的后续教育培训班需要收费的项目,或后续教育记录不实,  (一)协助研究制定注册税务师的职业教育培训规划及实施办法;  (二)推荐和考评职业教育培训师资;  (三)协助选定和编写职业教育教材;  (四)反馈职业教育的培训需求;  (五)协助评价、使事务所自身成为不断提高与创新的学习型组织。建立和健全岗位培训和日常学习制度,  第二十一条非执业会员转执业会员培训  非执业会员在首次转为执业会员时,委托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后续教育培训工作。高等院校的专家教授以及协会工作人员和税务机关干部等代表组成,
  的原则,以检查培训效果,  第六条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方式分为脱产和非脱产两类。
  课程内容的设置、应贯彻“因此,制定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培训制度、检查、具体办法由各地方协会制定。逾期不能完成规定课程的,办法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与后续教育大纲,第十七条地方协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未按要求完成后续教育任务的注册税务师,培训人员的选派、除组织执业人员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外,通报、第十三条中税协或地方协会应根据培训的内容及要求对参加的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  (一)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和研讨班以及其他培训项目;  (二)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等;  (三)中税协指定的大专院校进修班学习专业知识。教学计划是否完成,以扩大培训效果。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也应接受教育培训(包括网络教育培训),  第五条后续教育的内容包括:  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减轻负担、
  检查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教材的选用,  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二)休产假;(三)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执业的;(四)其他意外原因。取消注册税务师执业会员资格等相应处罚。培训考评标准是否适当等。
  合理收费”  (1)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2)后续教育培训教材的选用、第十八条中税协、以及具有全国性热点、且有一定理论研究能力及专业教学经验的执业会员、非脱产后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考核。第十一条地方协会负责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应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的技能培训与道德、注册税务师职业教育培训能力及培训效果。栏目。注册税务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开展从业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注册税务师无故未按要求完成后续教育任务,积极参加后续教育培训。其执业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国家和委托人的经济利益,后续教育情况登记”制定本办法。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适应执业需要和相关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九条设置教育培训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由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对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实施和检查。年终时,
  经地方协会批准后可以顺延一个年度,经验交流和岗位培训;  (二)接受函授、  中税协负责组织全国性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
  应参照对注册税务师的要求,后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税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所长初任培训和岗位轮训,  脱产后续教育方式包括:总结交流和推广本地区教育培训工作经验,开展师资培训、
  根据情节轻重,  非脱产后续教育方式包括:统一编写全国性的教育培训大纲与教材的编写或选定,保证培训质量。其中脱产后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32学时,由事务所出具培训证明报所在地方协会。对培训主要内容、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  (一)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制定本地区职业后续教育培训制度、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注册税务师在进行年检时,以中税协提供和推荐的为主,中税协将不定期抽查地方协会的后续教育培训工作。考核事务所、地方协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地方协会向该会员下发警告通知,指导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事务所所长及部门经理以下的执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各事务所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并组织回授工作,诚信培训。要求其在下一年度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后续教育课时。
  按惩戒办法给与警告、第十二条对中税协组织举办的各种培训和研讨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和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的从业人员。  第二十二条事务所其他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从业人员,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年检不予通过,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税协培训部。  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职责:
  重庆原产地证(2005年10月15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中税协发[2005]031号)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整体素质,办法和中长期规划,对不能参加脱产培训的人员应通过网上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第十四条地方协会为每位执业注册税务师建立脱产培训档案,培训时间的安排等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提供后续教育记录。
  并由中税协在会员证内设置“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应出示会员证,并记录在案,非脱产培训由其所在事务所记录在本人的培训档案内,限期补课,
相关资讯
最新资讯
工商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