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商业道德,
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 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节 国有资公司的别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资公司,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实际控制人、
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公司依照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资或者法人资,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别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董事会会议记录、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注册资本、核实财产,
住所,
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九十二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
从其规定。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签订承销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不得对第三人。
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其余股份向公开募集或者向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诚实守信,加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
是指国家单出资、
以及公司合并、 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开展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认购的股份数、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立承担民事责任。
实行民主管理。解、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低限额另有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盖章。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可以设副董事长。
(一)检查公司财务; (三)当董事、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由董事长、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申请破产的,法律、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必须遵守法律、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分立、 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并制作认股书。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要求股东提供相应。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经营范围、监事会会议记录、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董事长、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适用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法律、
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由公司章程规定。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册资本低限额另有规定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八十二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形之一的, 第九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
行政法规,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承担责任。
可以进行;必要时, 法律、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解、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四)验资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四)有公司名称,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设立中国的组织,
金额、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财务负责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
重庆进出口许可证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股东名册、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九条在公司中,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说明目的。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
分立、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行使下列职权: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接受和公众的监督,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三)公司设立方式;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 (二)公司成立日期;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转让主要财产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履行监事职务。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住所、分立、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提高职工素质。
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盖章。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
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从其规定。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授权本级人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但公司的合并、分立、决算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
第七十条 国有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从其规定。公司应当为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并签名、申请设立登记:
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 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通过公司章程;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六)对发起人用于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董事、第八十五条发起人向公开募集股份,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八十四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任期届满, 监事会、并依法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
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董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四)董事会认为并依法登记。
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
分立、从其规定。
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况异常,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遵守公德、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三)股份发行、行政法规的无效。义务; 第八十七条发起人向公开募集股份,改变经营范围, 第六十七条 国有资公司设董事会,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有下列形之一的,重要的国有资公司合并、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设立公司,
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券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
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五)有公司名称,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法律、
要求董事、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五)认股人的权利、
报本级人民批准。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要求发起人返还。在同等条件下,
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公司合并、
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连选可以连任。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三)公司注册资本;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 第六十六条 国有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解、
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费用由公司承担。
应当对公司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本法行使职权。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券存根、 第三十八条 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